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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也可获二倍工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1 15:07)    点击:196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也可获二倍工资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W先生一直未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在持续。

   W 先生于2012年3月入职某有限公司,担任仓管员。入职两周后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寄来《通知书》通知W先生在5日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附空白合同。由 于种种原因W先生一直未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在持续。2012年11月W先生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委托笔者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

  笔者接手此案也信心不足,毕竟是用人单位通知我方签订劳动合同而我方拒不签订,我方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具有过错。果 然,在劳动仲裁阶段,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拿出邮寄回执并引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 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笔者针锋相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 的行政法规,且实施在后,应优先适用于本案。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W先生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委一 致。

  劳动立法强制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若是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应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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