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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纠纷的处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1 15:06)    点击:68

一房多卖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出卖人缺乏诚信及房价看涨,往往会与多个买房者签订买卖合同,这样造成了“一房多卖”情形的出现,并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

   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若各个买房者均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话,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优先于合法占有 房屋的,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于未占有房屋的,若均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未合法占有的,则签订在先的合同应优先于签订在后的合同。

  当房屋 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时,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出卖人与其他买房者的合同不能履行了,其他买房者可以追究卖房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如果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形,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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