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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1 15:03)    点击:207

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完全履行是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构成不完全履行,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有履行行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条件就是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没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履行不能,而不会构成不完全履行。还需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是指以履行债务为意思的行为;与履行债务无关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不属于加害给付,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

   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这是法律对债务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债 务人违反了此义务,没有按照债务本旨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履行的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不合乎规定或 标的物有缺陷,加害给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可归责于债务 人,是指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对于债权人的损害,未尽相当的注意。在瑕疵给付中,无论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 务人即应负责;在加害给付,因其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故应以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对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债 权人不负举证责任,债务人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时,才能免于负责。

  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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